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高如秀高素榮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九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十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收入減少,因此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請准予延期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7年10月17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及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