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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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謝玉枝 (即 謝清一 之承受訴訟人)
謝廖滿 被告 王科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3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