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張馨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智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2,9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