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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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 陳長宏 被告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所提之書狀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示之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住所,並已到達原告 陳明 應送達處所之郵局專用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