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辛協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中國信託│中國信託銀行南中│109年2月27日│120,000元│HG0000000│││銀行南中│壢分行││││││壢分行│││││││ 范志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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