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56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潘建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6年9月2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106年4月26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影本等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潘建瑋之繼承人 潘朝明 、 潘怡真 、 潘怡帆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051號、108年度司繼字第2495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