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劉錦鋒
劉錦亮 劉錦澤 劉慧玥 劉慧瑜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素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5,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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