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永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欒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7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