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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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 楊水河 即圓通興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8,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