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勁速重型機車行兼法定代理人 孫家緯 被告 李碩哲 桃園市○鎮區○○路○○○巷○○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2月28日107年度補字第96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前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8年1月1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