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02號、98年度偵字第200、326、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