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本院98年4月10日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於收受裁定後21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4月16日合法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