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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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何金安 被告 何明政
何世仁 何靜協 何靜育 何靜益 何季桂 何靜陸 何秀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