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港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港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54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王玉麟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蒜頭貳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4時許」更正為「4時56分許」,及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3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爰審酌被告王玉麟前有搶奪、竊盜等財產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其擅自竊取被害人 許瀞文 所有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亦難謂甚高,造成之財產損害非屬極鉅,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本案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原物沒收為原則,而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即變得之物),二者實屬同一,應擇一價值高者沒收,以貫徹任何人不得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之立法理念。本案被告所竊得之蒜頭2袋(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陳稱竊得後已將蒜頭2袋以合計600元賣與他人等語,衡以一般變賣竊得物品時,可能難以循正當管道銷贓,為求盡快脫手,以避免遭檢警追緝,往往賤價出售,應屬常情,堪認原物價值略高於被告所陳變賣金額,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原物即蒜頭2袋,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僅引程序法條)。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45號被告王玉麟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玉麟於民國113年4月1日1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鄉○○○路00號許瀞文住處前時,見許瀞文所有之蒜頭2袋(價值新臺幣1,000元)放置在上址住處外庭院而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物品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玉麟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瀞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截圖畫面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被告所竊得之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檢察官謝宏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羅鈺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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