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阿儉

特別代理人 陳依晴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

被告一上

被告大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被告因被告一上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一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阿儉業於113年2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阿儉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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