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於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依卷附附表所示,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及據以計算利息之金額係包含已計算之利息,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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