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新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