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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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訊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王鳳儀 律師 楊東晏 律師複代理人甲○○
活館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朱苑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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