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甲○○、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