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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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1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83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埔簡 字第 150 號裁定(97.09.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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