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被告堡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
所在位置原記載更正後記載附表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