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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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32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李居益 (原名: 李國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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