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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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賴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8,836元│94年12月31日起至│18.25%│無│無││││95年1月30日止││││││├──────────┼──────┤│││││95年1月31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2│26,063元│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19.71%│無│無││││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