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難認其追加之訴合法,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7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85號案件審理後,已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01年3月26日宣判,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卷宗之101年3月12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足稽。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1年4月2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