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93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志斌 債務人 鍾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其中:
1、信用卡部分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2、現金卡部分⑴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元、⑵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⑵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