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洪再義 上列聲請人洪再義因與相對人 黃米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再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面額300萬、60萬之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未載發票日,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票據無效,聲請人應就上開債權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所提出之106年4月1日簽發面額350萬本票(票號: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同見票即付,為明債務是否已屆期清償,應具狀陳明是否已對發票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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