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10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巷(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96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度速偵字第49號│96年度速偵字第4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8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8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8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8號││期│││││├───┼─────────────┼─────────────┤││確定│96年5月2日│96年5月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