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梁恩雅

代理人 王佩心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對人 郭鎮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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