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原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 律師
黃郁真 律師
被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二)兩造共有之附表土地應予分割。原告起訴固為上開2項請求,惟其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分割之,自應按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6,9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上應補繳5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登記名義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陳麗珠
15,300元
78.56
1/3
400,65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23,000元
248.95
1/3
1,908,61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17,000元
441.1
1/3
2,499,56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21,300元
134.94
1/3
958,074元
合計
5,766,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