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鍾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220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靖雅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