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原   告  彭瑞光
被   告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7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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