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金三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昇興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玖仟伍佰 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