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291號聲明人 邱永光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邱兆仁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9年9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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