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賢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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