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恒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 柯恆成 」部分均更正為「 柯桓成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柯恆成」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柯桓成」。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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