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兄長,為被繼承人遺產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位繼承人 游欣怡 、游欣潔、 游宗毅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