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刑案已確定,罰金已執行完畢。
曾經有找過聲請人要和解,但沒有談妥。
法官
有何意見?
聲請人
相對人丁○○在案發時興建工程,我們有去拍照,他看到我
們在拍照時對我們辱罵。
相對人乙○○
我有請聲請人丙○○告訴他兒子不要拍照,相對人丁○○對
我們錄音,當時我很生氣,事後我有向聲請人丙○○道歉。
相對人丁○○
我在自己土地興建房屋,一時受到刺激。
聲請人丙○○
三、四月間相對人在挖地基時,我們有向相對人說要留既成
巷道,相對人當時口氣不好,巷內的鄰居有向市政府檢舉,
相對人以為是我們去檢舉的。
相對人丁○○
我有預留既成巷道。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