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刑案已確定,罰金已執行完畢。
  曾經有找過聲請人要和解,但沒有談妥。
法官
  有何意見?
聲請人
  相對人丁○○在案發時興建工程,我們有去拍照,他看到我
  們在拍照時對我們辱罵。
相對人乙○○
  我有請聲請人丙○○告訴他兒子不要拍照,相對人丁○○對
  我們錄音,當時我很生氣,事後我有向聲請人丙○○道歉。
相對人丁○○
  我在自己土地興建房屋,一時受到刺激。
聲請人丙○○
  三、四月間相對人在挖地基時,我們有向相對人說要留既成
  巷道,相對人當時口氣不好,巷內的鄰居有向市政府檢舉,
  相對人以為是我們去檢舉的。
相對人丁○○
  我有預留既成巷道。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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