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告 吳國順
葉炎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吳佩諭 律師被告 葉信昌 訴訟代理人 蕭詠淇 被告 葉政原
葉金英 葉 陳秋月 葉孟弦 葉俐蘭 葉姿伶 陳姿文 陳建輝 陳貞妃 陳碧蓮 陳寶杏 葉全福 蔡 葉鳳珠 葉鳳玲 謝錦足 葉柏辰 葉雅菁 葉怡均 陳葉秋桂 蔡朱阿圓 黃葉絹代 葉阿富 葉振祥 葉旻昌 葉儷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被告 葉振益
林葉雪 葉錫山 葉錫源 葉錫佳 王五八 王水月 上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詹秉達 律師被告 葉金富 上三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
邱煒棠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