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97年7月24日
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五廊街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惟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62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
0.062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1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963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