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齊徽 上列上訴人與 張美蘭黃家浩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及同年4月26日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367元,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05年4月5日及同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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