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崔沛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393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新臺幣98,393元,及自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足以釋明兩造當事人間有約定遲延給付之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6之證據資料,則依民法第203、233條規定,其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