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蔡欣娟 被告 林志昇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
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林志昇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蔡欣娟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林志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林志昇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9年3月23日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
8年度訴第50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與被告林志昇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