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宥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森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