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3、4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判決書2份、上開96年度聲減字第5527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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