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許芸萍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葉世洋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雨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婚字第二六七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自10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26日前給付原告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原告再婚或死亡為止,被告應將款項逕匯入原告帳戶(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許芸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20%。
然被告自104年5月26日起即拒絕依約履行付款予原告,迄至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已2期未付生活費予原告,合計可加計懲罰性利息8,000元【計算式:20,000×20%×2=8,
000】,原告無奈訴請被告給付8,000元及自104年5月26日起至原告死亡止,每月26日前給付20,000元。而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協議書為請求,系爭協議書之效力復以兩造103年11月16日之兩願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成立為前提;且因被告已於104年10月16日就兩造於103年11月16日之兩願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成立,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經新竹地院以104年度婚字第267號案審理中,尚未終結。因新竹地院104年度婚字第267號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即兩造於103年11月16日之兩願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成立、兩造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等節,乃本件被告是否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原告生活費及懲罰性利息之先決問題。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新竹地院以104年度婚字第267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原告則對於被告之聲請表示無意見,有該日筆錄足佐,本院審酌原告對於被告裁定停止訴訟之聲請無意見,原告當不致因被告聲請停止訴訟受延滯之不利益,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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