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沙東星
被   告  莊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表:
┌─┬──────┬──────────────────┐
│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
│號│(新臺幣)││
├─┼──────┼──────────────────┤
│1│1,985元│自民國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3.9%計算之利息。│
├─┼──────┼──────────────────┤
│2│7,955元│自民國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3.98%計算之利息。│
├─┼──────┼──────────────────┤
│3│2,153元│自民國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
│4│9,444元│自民國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