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章佳文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前段部分,原記載「章佳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詳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應更正為「章佳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詳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均無被告係累犯之記載,且已於理由欄貳、三、㈡敘明被告並非累犯,原判決認被告所犯之罪均為累犯,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洽;另於理由欄貳、四、㈡、⒉及⒋分別敘明被告並非累犯,被告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應予撤銷改判等語。是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前段誤載為「章佳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罪,均累犯」,係屬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