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潘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芳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9,9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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