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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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尚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