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錦源於民國108年2月1日上午9時43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梧棲大排南側道路編號33G4064CA18之路燈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患有白內障眼疾而疏未注意,致碰撞前方由告訴人 蘇江素蓮 騎乘之三輪車,使告訴人蘇江素蓮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第三、四、五、八根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陳錦源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致人受傷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蘇江素蓮告訴被告陳錦源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公訴人認被告陳錦源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江素蓮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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